叉車事故交警不管誰來管?貴州叉車銷售為您介紹!
叉車屬于質檢總局列管的特種設備,不是交警管理的機動車,不能上道路行駛。叉車事故應當根據國家關于特種設備管理的法律規定處理。
問:我朋友在路邊被一輛叉車撞死了,當時叉車正在路旁裝貨往附近貨車上搬運貨物,報警后有交警到場拍照取證,后來交警隊說這個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,不歸其職責處理范圍,那么這個事故應當由哪個部門處理?
答:這個事故確實不由交警隊處理,叉車并不屬于交警隊應當登記管理的機動車,它在法律上被列為國家質檢總局登記管理的特種設備之一,國家專門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對特種設備進行規范管理,所以交警隊沒有處理職責,更沒有對叉車的處理權限。
目前,特種設備的管理及事故處理機關是各地的質量技術監督局,全國統一電話為12365。
我國對叉車在法律上是怎么管理的呢?貴州叉車銷售為您講解
1、國家質檢總局關于修訂《特種設備目錄》的公告(2014年第114號)規定,叉車屬于場(廠)內專用機動車輛種類下的機動工業車輛,代碼編號為5110。
2、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第三十八條:場(廠)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,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,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。
設區的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》,全國特種設備從業人員查詢系統:http://hr.cnse.gov.cn/
3、根據現行國標文件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》(7258-2012)的規定,叉車不納入該標準中的“3.7輪式專用機械車”,也就是交警隊不對叉車登記管理、不對叉車發放機動車號牌,叉車不得上道路行駛。
4、公安部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》(第139號令)附件中沒有準駕車型包含叉車的駕駛證。
5、質檢總局《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》(第115號令)第九條:因交通事故、火災事故引發的與特種設備相關的事故,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。經調查,該事故的發生與特種設備本身或者相關作業人員無關的,不作為特種設備事故。
6、根據《特種設備安全法》、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的規定,國家對特種設備在生產、銷售、使用、檢驗各個環節上的管理非常嚴格,違反規定的罰款金額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,其中對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罰款就是1萬元至5萬元。
對叉在使用管理上的違法行為,由各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調查處理,全國統一舉報電話是12365。
所以我國法律對叉車管理的規定是明確的,叉車的主管機關是各地質量技術監督局。但是如果是在道路上發生的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要件的事故,事故處理部門還是交警隊,由質量技術監督局配合,兩個部門之間對事故處理主管上有爭議的,一般應當上報給有權限的當地人民政府作出決定。
貴州叉車銷售提醒您哪些叉車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件?
1、事故是在道路上發生,道路以外的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。但是交警隊登記管理的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的通行事故,交警隊接報后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處理。
2、事故要與車輛有關,事故中至少有一方是車輛,車輛包括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。如果事故與車輛無關,比如行人與叉車發生的事故,就不歸交警隊處理,但是交警到場后有救人搶險、保護現場等先期處置和疏導交通的職責。
叉車造成事故的過錯原因,主要有無證上崗、超限裝載、設備故障,人貨混載、車速過快等。